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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海蕾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海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20号罪犯梁海蕾。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3)临河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梁海蕾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梁海蕾悔改表现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梁海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蕾在呈报减刑材料后,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劳动,同时不再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山东省临沂监狱撤回鲁临狱减建字(2015)第420号减刑建议书。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