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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