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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张玉金。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法定代表人:何文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金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金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锦明代理审判员  蒋 莉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