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祥与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局,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梁祥。委托代理人:唐代海,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被告: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圆弧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魏升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豪,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48楼。负责人:罗焱,该分行行长。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法定代表人:梁紫枫,该局局长。被告: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同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莫建设,该公司经理。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晓春,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祥诉被告阳江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局、阳江市建益拍卖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祥负担。审 判 长  刘 炎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