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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耀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07号罪犯朱耀武,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耀武犯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耀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朱耀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耀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11、12、2015年1、2月嘉奖5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耀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大部分尚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耀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