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与刘利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刘利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号。负责人关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那娜,该单位职员。被告刘利奎。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与被告刘利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预交4384元,退还4359元。审判员 石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