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萍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及萍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元+每月400元;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丛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