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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魏林与罗海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谢魏林,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谢世春(原告谢魏林之父),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罗海猛,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魏林诉被告罗海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送达副本、传票,未能有效送达,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