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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154号原告朱某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