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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729-0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堂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其未医疗结束,鉴定意见等证据尚未收集到位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