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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刘刚,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刚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