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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曹均碧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分公司、李焕安等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均碧,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分公司,李焕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远进,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878号原告曹均碧,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10号12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03135941。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3楼,工商注册号500903300013244。负责人潘月雄。被告李焕安,男,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科天籁城1号23幢1单元2-1,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309190078。被告十一冶��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河西路28号,工商注册号450200000007191。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被告刘远进,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269号附49号30-5,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30819051X。被告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85号1幢3-2,营业执照号5001120000665911-1-1。法定代表人刘远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均碧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分公司、李焕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远进、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均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