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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凡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顺: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凡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2月11日将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孟凡顺当庭过付该案执行利息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孟凡顺诉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