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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傅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傅某,住古交市。被告张某,住古交市。原告傅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将租赁镇城底派出所东侧的两间平房,也就是镇城底广场西侧的小傅面馆转让给被告,并有书面协议和欠条,而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能履行协议。直到2015年3月房子快到期时,被告把房内的物品转给他人也不给原告一分钱。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50000元欠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傅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自己现在没钱,给不了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房屋租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原告欠款,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付欠款5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及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傅某欠款50000元。2.驳回原告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