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