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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汤林贞、施峰严等与高伟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高伟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769号原告:汤林贞。原告:施峰严。原告:高小玲。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波。被告:高伟迅。委托代理人:陈曙华、金涛。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诉被告高伟迅合同纠纷一案,并先予程序前置,编立(2015)杭下立预字第109号。2015年3月13日以(2015)杭下商初字第769号立案后,原告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3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汤林贞、施峰严、高小玲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