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金平、刘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金平,刘东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43号原告王英杰。被告金平。被告刘东明。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杰与被告金平、被告刘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