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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金平、刘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杰,金平,刘东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43号原告王英杰。被告金平。被告刘东明。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杰与被告金平、被告刘东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