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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凯与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李子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李子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凯。委托代理人洪玉喜,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周口市川汇区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君。被告李子昂(又名李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李子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李凯承担。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