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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日明与被告满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日明,满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80-1号原告:曾日明。被告:满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日明与被告满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满春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