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日明与被告满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日明,满春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80-1号原告:曾日明。被告:满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日明与被告满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满春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