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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德昌与青岛青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昌,青岛青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王德昌,男,1948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青岛青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洲市。负责人于维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昌诉被告青岛青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王德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