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苗红波诉被告黄云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323号原告苗红波,曾用名苗洪波,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云杰,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苗红波与被告黄云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8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苗旭彤。因双方感情不和,且亲子鉴定证明其非苗旭彤的生物学父亲,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儿子苗旭彤由被告抚养,其不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其抚养苗旭彤的抚养费、教育费、住院费等50000元,并赔偿其鉴定费、交通费、保险费等13300元;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3日起诉离婚,2014年12月15日撤诉,本院于当日将撤诉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现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再次起诉离婚,因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从上次结案至今未超过六个月,故本案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