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晓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01-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2677号。法定代表人:王守坤,负责人。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东陈新区滨海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方晓强,总经理。被告:方晓强,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方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方晓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方晓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