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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徐某,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某,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长王道锦人民陪审员陈建珠人民陪审员李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