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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与王国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王国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徐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晓良,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焕龙,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晓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王国学,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与被告王国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