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与王国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王国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徐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晓良,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焕龙,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晓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王国学,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与被告王国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王晓良、张焕龙、王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