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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封先芬与重庆浩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先芬,重庆浩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714号原告封先芬,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浩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走马村63号、53号附1号、53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先芬与被告重庆浩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先芬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先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先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封先芬负担,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