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军然与韩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然,韩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韩军然。被告韩卫。原告韩军然诉被告韩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军然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12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向韩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军然到庭参加了诉讼,韩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军然诉称,2013年6月份韩卫做生意需要资金,找韩军然借款,双方商定韩军然借给韩卫141000元,韩卫给韩军然一定利润。2014年12月3日韩军然与韩卫算账,韩卫应再付韩军然121000元,并写下欠条保证2015年1月25日还清。欠款到期后,韩卫于2015年春节前支付韩军然10000元,之后韩军然多次找韩卫要求偿还欠款,韩卫都拒不偿还。韩军然要求韩卫偿还欠款111000元,并由韩卫承担本案诉讼费。韩卫未进行答辩。根据���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韩军然要求韩卫偿还借款111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韩军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据此明韩卫欠韩军然121000元的事实成立。韩卫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韩军然提供的证据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韩卫2013年5月底向韩军然借款,后经韩军然催要,韩卫偿还了韩军然一部分借款。2014年12月3日经韩军然与韩卫结算,韩卫还欠韩军然121000元,并于当日向韩军然写下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韩军然人民币¥121000.00元(拾贰万壹仟元整),定于2015年1月25日还清欠款人:韩卫2014年12月03日”。韩卫于2015年春节前支付韩军然10000元。后经韩军然多次催要余下111000元欠款,韩卫一直未予偿还借款,韩军然诉讼来院,要求韩卫偿还借款11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韩卫欠韩军然借款111000元未偿还属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军然要求韩卫偿还欠款111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韩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军然借款1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韩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丽审判员 杨 超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