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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大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甲,男,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华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7年3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3月5日生育女儿李某某乙,2003年生育儿子李某。2000年原、被告在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取得宅基地一处。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尤其生育儿子李某后更是变本加厉,被告还有嗜酒和赌博的恶习。2013年8月,原告曾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被告的再三请求下,原告撤诉,本希望被告能够有所收敛,但被告仍恶习不改,甚至对孩子大打出手。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奈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某乙、儿子李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宅基地一处及家用电器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放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宅基地一处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甲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原告的诉状内容属实,既然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人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李某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十余天后,于199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并不融洽。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4年开始家暴逐渐严重。久而久之,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9月,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我院大堡子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加之被告悔改之意切切,原告依法撤诉。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观,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1998年3月5日双方生育女儿李某某乙、2003年12月5日生育男孩李某。夫妻婚后共同购置创维58吋液晶电视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夫妻无存款、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善待,相互尊重,正确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加之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被告当庭达成的自愿离婚的协议及财产分割的协议即:新飞冰箱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创维58吋液晶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诉争的子女抚养问题,因子女均已经年满十周岁,经核实,两子女均强烈要求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乙(1998年3月5日出生)及婚生子李某(2003年12月5日)均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甲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其中李某某乙每月500元、李某每月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创维58吋液晶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李某某甲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