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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某某、增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增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申请执行人增某某,女,藏族,青海省泽库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本院在执行南某某、增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某某、增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47425.48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干警多方调查了解,除每月工资外被执行人肖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工资已被我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南某某、增某某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某某、增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泽执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终字第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旦巴尖措审判员 :华 吉布审判员 :宁 吾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永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