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世耀与张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耀,张礼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世耀,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坤,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耀与被告张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王世耀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