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建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03号罪犯黄建军,原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于2009年6月17日转至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佛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4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1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47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8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建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17.7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建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