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邱加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邱加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赵媛、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加颐,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邱加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杨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