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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振武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武,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曹振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红,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武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思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