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振武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武,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曹振武,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红,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振武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思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