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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柴桂珍诉被告王玉芹、柴银、柴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桂珍,王玉芹,柴银,柴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柴桂珍。被告王玉芹。被告柴银。被告柴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桂珍诉被告王玉芹、柴银、柴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