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柴桂珍诉被告王玉芹、柴银、柴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桂珍,王玉芹,柴银,柴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柴桂珍。被告王玉芹。被告柴银。被告柴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桂珍诉被告王玉芹、柴银、柴少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