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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文辉、汪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文辉,汪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开华,公司员工。被告:汪文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丽芳,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文辉、汪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