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武建与被告唐秀芬、王春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武建,唐秀芬,王春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韩武建,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北,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秀芬,女,住青岛市黄岛区,年龄、职业不详。被告:王春海,男,住黄岛区,年龄、职业不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武建与被告唐秀芬、王春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武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