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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庆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06号罪犯李庆林,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1)宿中刑初字第5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9月11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7年03月0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庆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庆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