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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刑申字第00009号付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为:1、原审认定我采取暴力殴打致瞿某腿部受伤证据不足。案发当天多人参与打架,没有证据证实瞿某左小腿的伤是我所致;瞿某受伤是在左小腿腿部,而非左腓骨上端,鉴定意见为左腓骨上端骨折与事实不符。2、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住院病历资料及X线片没有查证属实的前提下,作出的鉴定意见真实性有待查证。瞿某受伤后三、五天下地行走,没有进行手术,只是保守治疗,不符合医疗常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与专家会诊意见相矛盾;而且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左腓骨头完全性骨折也与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的左腓骨头撕裂性骨折的意见不一致,且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在受到广水市公安局鉴定意见的影响下作出的,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再审,重新调取被害人的住院病历和X线片,重新鉴定,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原一、二审认定的你致伤被害人瞿某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瞿某的陈述;2、你本人的供述,“我看见瞿某在打我哥哥,就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棒朝瞿某的腿部打了一棒子。湾里人将两个灶和锅拆了后就走了”。3、证人付某甲证实“我弟弟付某见我被打,就从地上捡了根木棒打在瞿某的小腿下部,接着湾的人扯的扯,拉的拉,瞿只好站在一边,我们把油榨的蒸灶挖了后就离开了”;证人付某乙证实“我说别用铁打,用洋镐把打,之后付某用洋镐把打了瞿某的腿两下”;证人付某丙、付某丁也都证实了你捡了根木棒打瞿某的情况。而且上述证人都是你一方一起去找瞿某父亲的人,他们所做的证言中不利于你的内容更符合实际情况,故你申诉称不能认定你打伤被害人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鉴定的问题。你对广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委托,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被害人在广水市二医院的住院病历、X线片以及在同济医院重新做的X线片检查情况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而且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二审对采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的理由分析详细,并无错误。至于申诉人称该鉴定程序违法,调取的广水市二医院的X光片不是瞿某本人的,鉴定意见与专家会诊的结论有矛盾等涉及鉴定上的问题,因申诉人对上述怀疑的问题没有提供确实证据证实,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故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