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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汤玲飞与文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玲飞,文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汤玲飞,女,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文永明,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玲飞诉文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玲飞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梅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