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燕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燕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7号罪犯刘燕辉,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三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燕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刘燕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燕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燕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燕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