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振华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振华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63号罪犯陈振华,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413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提供了派出所及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