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桐、魏小马、李俊荣、胡顺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张桐,魏小马,李俊荣,胡顺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亚斌,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桐,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魏小马,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凯,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荣,女,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祥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顺奎,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桐、魏小马、李俊荣、胡顺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