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俊勇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俊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98号罪犯胡俊勇。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受贿罪,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临河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胡俊勇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俊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胡俊勇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俊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李正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