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付金伟与王旭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伟,王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付金伟,男。被执行人王旭涛,男。付金伟与王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旭涛银行存款及收入507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