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苏玉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存,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489号申请执行人苏玉存,个体。被执行人王海荣,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海荣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WQ8**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