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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被告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青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底举行婚礼,2011年1月26日在都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0日生儿子詹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薄弱,且被告对原告非常冷淡,网瘾很重,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很少用心工作,同时生性多疑,时常无故殴打原告,使得原告对其彻底绝望,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离婚。由于被告无法为儿子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故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可以探视儿子。请求事项:1、请求判决准予离婚;2、儿子詹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占某某辩称:婚后原被告感情还好,被告玩网络游戏是存在,儿子出生前玩得有点过分,但儿子出生后只是偶尔玩玩,因原告不管儿子、用手机与他人聊天,不让被告看手机,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打了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底举行婚礼,2011年1月26日在都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0日生儿子詹某。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并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从婚后感情和原告要求离婚原因看,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认为,婚后被告对原告非常冷淡,网瘾很重,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很少用心工作,同时生性多疑,时常无故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对此不认可,其只是偶尔玩游戏,并不影响工作,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离婚的原因;同时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看,2014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子,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原被告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胡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