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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元诉被告毛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元,毛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赵春元,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长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被告毛立东,住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大街427。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429-1号及(2014)涿民初字第42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己履行了15万元,故申请对被告所有的冀FCXX**运输车一辆和原告所有的冀FAXX**汽车一辆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毛立东所有的运输车冀FCXX**和原告所有的车辆冀FAXX**的��封。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