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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艳平与李继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逾期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