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新勇与郑振才、孔庆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勇,郑振才,孔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新勇,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郑振才,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孔庆玲,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新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振才、孔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中,需要对被执行人郑振才房产进行拍卖,现在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