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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20-1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