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20-1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民审 判 员 赵成军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桂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