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邵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石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石良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