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邵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石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石良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孝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